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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viticus 7

ChiSB: 思高本 (Sīgāo Běn), 聖經:思高聖經學會譯釋 · chinê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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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贖罪祭的法律如下:這是至聖之祭。

2贖過祭犧牲應在宰殺全燔祭犧牲的地方宰殺,血應灑在祭壇的四周。

3攜牲所有的一切脂肪都應獻上,即油尾和遮蓋內臟的脂肪,

4兩腎和兩腎上靠腰部的脂肪,以及同兩腎一起取出的肝葉。

5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,獻與上主當作火祭:這是贖過祭。

6至於祭肉,司祭家中,凡是男人都可以吃,應在聖處吃:這是至聖之物。

7關於贖過祭犧牲,像贖罪祭攜牲有同樣的法律:應全歸舉行贖罪禮的司祭。

8代人奉獻全燔祭的司祭,得享獻作全燔祭犧牲的皮;

9凡在爐裏烤的,或在鍋裏,或在烤盤上預備的素祭祭品,應歸獻此祭的司祭。

10一切素祭祭品無論是調油的,或是乾製的,全歸亞郎的子孫彼此平分。司祭對和平祭的權利和義務。

11獻與上主和平祭的法律如下:

12若有人為感恩而祭獻,除感恩祭祭品外,還應獻上油調的無酵餅,抹油的無酵薄餅,以及用油和好細麵做成的油餅。

13除這些餅以外,還應奉獻發酵的餅作祭品,與感恩的和平祭品一同奉獻。

14由這些祭品中,每樣應取出一份,獻與上主作獻儀:這一份應歸那灑和平祭牲血的司祭。

15為感恩所獻的和平祭的祭肉,應在奉獻的當日吃盡;不可留到次日早晨。

16如所獻的犧牲是還願祭或是自願祭,在奉獻的那天應該吃;如有剩下的,第二天也可吃;

17如還有剩下的祭肉,到第三天應用火燒了。

18若在第三天還吃和平祭祭肉,祭獻必不被悅納;為奉獻的人,也不算作祭獻,因為肉已不潔;吃的人,必負罪債。

19祭肉若接觸了不潔之物,不許再吃,應用火焚燒;凡潔淨的人可吃祭肉;

20但是染有不潔的人,若吃了獻與上主和平祭肉,這人應由民間剷除。

21若有人接觸了任何不潔,或不潔的人,或不潔的禽獸,或任何不潔之物,而吃了獻與上主和平祭的祭肉,這人應由民間剷除。」祭牲不可吃的部份。

22上主訓示梅瑟說:「

23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:凡是牛、綿羊和山羊的脂肪,你們都不可吃。

24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走獸的脂肪,可用作任何用途,但決不可吃。

25不論誰,若吃了能獻與上主作火祭的牲畜的脂肪,吃的人應由民間剷除。

26在你們任何所居之地,凡是血,不論是鳥血或獸血,決不可吃。

27不論誰,若吃了什麼血,這人應由民間剷除。」司祭對和平祭的權利。

28上主訓示梅瑟說:

29「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:凡向上主奉獻和平祭祭品的,應由和平祭祭品取出一部份,作為獻於上主的供物。

30親手帶來獻與上主的火祭,即帶來脂肪和胸脯;胸脯應在上主前行奉獻的搖禮。

31司祭將脂肪放在祭壇上焚燒,胸脯歸於亞郎和他的兒子。

32和平祭犧牲後右腿,你們應送給司祭作獻儀。

33亞郎子孫中誰奉獻了和平祭犧牲的血和脂肪,右後腿應歸於他,是他的一分。

34因為我由以色列子民所獻的和平祭中,取出當搖獻的胸脯和當舉獻的右後腿,給了亞郎司祭和他的兒子,作為他們在以色列子民中永享的權利。」

35這是亞郎和他的兒子,在受命為上主盡司祭職的那一天,因受傅由獻與上主火祭應得的一分;

36是上主在他們受傅的那一天,吩附以色列子民應交給他們的一分:這是他們世世代代永享的權利。

37以上是關於全燔祭、素祭、贖罪祭、贖過祭、祝聖祭及和平祭的法律。

38這些法律是上主在他命令以色列子民,於西乃曠野給上主奉獻祭品的那天,在西乃山上向梅瑟所吩附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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